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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起诉地点是哪里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最长诉讼时效是多久

2024年1月20日  日照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http://www.jnmjjdls.cn/

  袁玉强,日照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袁玉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务纠纷起诉地点是哪里

债务纠纷起诉地点是哪里

债权债务纠纷可以在接受货币一方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于甲、乙在欠条中并未写明还款日期,因此,甲可以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论,诉讼时效没有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没有约定管辖,适合合同的一般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因此,如果当初甲借钱给乙的地方在甲所在地时,则甲可依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原则向甲所在地法院起诉。

从所述的情况来看,案件情况非常简单,只要欠条真实客观,那么不需要其它证据就可以要回借款。当然,你如果能收集到更多的证据,如电话录音,对方书面还款承诺等,当然更好。

另外,如果欠条上不是对方亲自所写签名,而是盖私人印章,那么你就得小心了,收集更多的证据,证明该欠条为乙所写则尤为关键。如果对方否认的话,对你就相当不利。

恶意拖欠个人债务纠纷的处理

1、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已权益时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

2、起诉的法院:你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3、证据的搜集:就你手上目前的证据来看证明力还不够.单凭汇款单不能独立证明他欠款的事实,短信中也没具体讲明数额.因此证据方面有待更全面的搜集.

4、如果原告胜诉,法院会依法执行,如果他没有现金还款,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他与父母之间存在继承关系,你与他之间存在借款之债.是两种法律关系.你不用管他父母的情况.

债务纠纷起诉的时候对于纠纷起诉的地点方面有疑问,可以在线询问律师。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最长诉讼时效是多久

赵某长期从钟某处购买煤炭,双方于2006年6月23日结算,赵某欠钟某煤炭款7000元,赵某向钟某出具了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2009年1月2日,钟某向赵某索要欠款,赵某以无钱为由未支付。2009年2月10日,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欠款。赵某以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分析

1.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履行期限不能确定,双方也不能重新约定,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据此,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应按两种时点确定,一是钟某要求赵某履行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一是赵某第一次明确拒绝履行义务之日。本案中,钟某没有提出赵某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同时,2009年1月2日钟某索要欠款时,赵某也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因此,起诉前本案没有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事由,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被告提出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只能确定为起诉之日,并且诉讼时效从起诉之日起同时中断。

2.对《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理解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有意见认为,此条是对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买卖合同债务人付款期限的法定时间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时未支价款,债权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笔者认为,此条规定的目的,一是在于确定债权人享有支付价款请求权的时间,即,未约定付款期限,债务人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单证时,债权人即享有到期债权,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支付价款,债务不能以未约定付款期限为由抗辩。二是确定债务人承担未支付价款的违约的起算点。债务人收标的物或提取单证后,即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未支付即属违约行为,不能因债权人未行使请求权而否定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性质。三是确定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因此,本条规定不应当理解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关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的最长诉讼时效,仍然应当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规定,其起算点应当以债务人收到标的物或提取单证时起算。因为此时债务人即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其未履行,应属债权人“权利被侵害”。


文章来源: 日照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律师: 袁玉强 [日照]
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电话:1506559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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