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玉强律师,上海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中需要缴纳的税费之一,它并不是企业想要缴纳多少税,就能缴纳多少税,而是会有一定的限制。那法律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般都是根据应付税款法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报表利润总额纳税调整-以前年度亏损所得税=利润*你公司的核定的税率所得税是根据利润为基数的征收的一种税,如果利润为负,就有用交所得税了。企业所得税小规模是按开票额的3个点来收的,一般纳税人是根据利润的17个点来开发票。
企业所得税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各项扣除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5、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第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怎样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银行的存款等。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都不得低于8%。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对这两项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对这项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准备金。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认可。
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包括:设立分支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定期或者随时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制定业务规则,建立、健全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