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玉强,日照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袁玉强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在现今这个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是否债务还是难以要回呢,连带又是什么呢连带保证期间可以中断吗接下来将由为您整理有关连带保证期间可以中断吗等一个个问题进行解析。以供大家参考与学习。
一、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5日,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张某、李某签订一份,约定借款人张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3.07‰;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两年。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保证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偿还上述借款。2012年7月26日,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2014年6月28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因与债务人达成谅解,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2015年7月30日,原告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10万元,李某承担连带保证。
二、案件观点: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的规定,故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未超过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连带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应否免除保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对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正确理解问题。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有人认为,在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会中断,即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中断,也即诉讼时效只有三年,超过三年即为超过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事实上,这种理解断章取义,不符合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方法。该条文着眼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及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和影响。因为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最根本区别在于,连带保证人和义务较重,对债权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假如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其次,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既然定位于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同时向债务人及连带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主债务与连带保证债务是诉讼时效同时发生中断。
最后,本案中,债权人在连带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属于债权人向债务人及连带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的情形,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从第一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虽已超过三年,但因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非可以机械错误理解为不可能中断,故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起诉并不超诉讼时效;连带保证人依法不能免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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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儿育女,传宗接代是中华民族的一贯理念,也是当今社会大部分夫妻发展的阶段。孩子,对于父母来说就是手心肉,可是随着人口的增多,国家政策也在不断的变化。对于超生的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超生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呢今天网的就带你详细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超生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二、超生后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超生处罚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在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