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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借贷纠纷案成功案例

2018年8月6日  日照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http://www.jnmjjdls.cn/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年**月8日出生 ,住淄博市张店区--------号。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邱某某,女,汉族,19**年1月1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号。电话: --------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借条落款时间“2009.3.1”为上诉人书写错误,该落款时间并非上诉人书写,该借条上只有“借条”、借条内容为上诉人书写。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从该借条的书写上看,符合正常借条的书写方式,要件齐备,未曾涂改,其证据效力完全应该予以认定。

2、借条不是借贷协议,在主张权利人持有借条的情况下,无须像借款协议那样需要进一步证明借贷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在借贷纠纷中,借条是有利的证据,在上诉人已经提供借条原件作为证据后,无须再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是否发生”,相反,依据民事证据规则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借条虚假的证明责任。而被上诉人空口一说就能推卸责任,实属荒唐。依据一审法院的逻辑,即使上诉人满足了一审法院的这些举证责任,会不会要求上诉人继续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没有偿还借款也是说不定的。

3、被上诉人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与本案无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曾经是夫妻关系,既无须查明亦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认定、采信。上诉人一审时提交的借条属于书证,尽管被上诉人一审时口头提出过异议,却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借条的证据效力应该予以认定。

4、上诉人持有的借条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不要式合同,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上诉人持有借条原件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想不承担还款责任,必须证明已经还款。

5、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经常发生矛盾”,既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不合已经到了离婚的地步,被上诉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会给上诉人在空白纸上签名并按捺手印呢?被上诉人的一审时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情理,被上诉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6、一审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一个理由竟然是,“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借款人及日期均是原告书写,被告只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指印,并无在其他地方按捺指印”,没有法律规定借款人必须在“其他地方”按捺指印。

7、一审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原告与被告才离婚”,因此认为“是否发生借款应该由原告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这是错误的,第一,离婚时间的长短不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事实依据,第二,正因为他们离婚了,上诉人才要求被上诉人打借条,如果没有离婚,又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制,也就不需要写借条了。

8、由出借人书写借条由借款人签名确认的做法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很常见的一种民事行为,采用这种方式书写的借条的法律效力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借条,不是自书遗嘱,由谁书写借条内容,不是借条是否生效的法律要件。

9、一审判决的草率之处比比皆是,一审法院在已经不予认定上诉人要求偿还本金的的诉讼请求之后,因为“借条中亦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故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逾期利息2060.1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实,“利”从本“来”,“本”之不存,“利”从何来?何必费此笔墨画蛇添足地论证为什么不支持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呢?即使没有前面其他的荒唐可笑之处,单就这一点,这份判决也实在无法恭维。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此致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年5月7日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高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在上诉人书写了借条标题、借条正文及“借款人”三个字之后,被上诉人在借条上亲笔签名并签署时间。这一点,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说法完全一致。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对于借条形成的这个真实过程毫无异议,该借条反映了一个真实的借贷关系。该借条要件齐备、结构合理、布局正常、符合现实生活中借条的常规书写习惯,真实有效,依法应认定其作为一种债权凭证的证据效力。上诉人要想逃避偿还借款的义务,要么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要么证明上诉人已经自愿免除了其还款的义务,遑论其他!

二、关于被上诉人种种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1、在上诉人就本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被上诉人为混淆视听,通过伪造证据的非法手段,也向一审法院针对上诉人提起了案由同样是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上诉人及时依据证据规则的要求申请了司法鉴定,由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情了戳穿了被上诉人在该诉讼中的谎言。

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诉人在刚才的庭审调查过程中已经作为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新证据向法庭提交。即使被上诉人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心服口不服,鉴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及时申请重新鉴定,依法也只能推定被上诉人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2、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自己是有文化的人,不至于连一张借条也需要别人代笔,但被上诉人却不能解释,为什么在其伪造证据起诉上诉人的借贷纠纷中作为证据的那张借条,借条主文也是“代笔”。按照被上诉人的逻辑,上诉人就不应该提起另外那起案件的诉讼。

3、最能反映被上诉人缺乏起码诚信的是,被上诉人为了博取二审法官的同情,说离婚时上诉人将其扫地出门、净身出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离婚协议书附在卷宗中,上面明确载明了上诉人、被上诉人两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情况,代理人不予赘述,请合议庭明查。

4、被上诉人为博取同情,还口口声声说自己不懂法,故而没有依法及时申请文书鉴定,并后悔没有做测谎实验,好像吃了不懂法的亏一样,好像只要申请了文书鉴定、做了测谎实验会对其有帮助一样,被上诉人却忘记了一审判决书已经载明,一审时被上诉人已经聘请了专业的法律人士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我们只能这样认为,被上诉人的种种托词,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企图耗费时间、拖延时日。即使被上诉人因故失去了在法定的时限内申请司法鉴定的机会,在其已经聘请专业人士做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予以同情、姑息,相应的不利后果依法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1、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明确,足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帝王规则”,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要充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裁判手段制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方,保护诚实信用一方,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试图通过恶意抗辩拖延时日的人,绝不能在程序上为其提供丝毫的便利,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这也正是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传仓

2010年6月17日

案件回放:

离奇的借贷纠纷案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年**月8日出生 ,住淄博市张店区--------号。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邱某某,女,汉族,19**年1月1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号。电话: --------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借条落款时间“2009.3.1”为上诉人书写错误,该落款时间并非上诉人书写,该借条上只有“借条”、借条内容为上诉人书写。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从该借条的书写上看,符合正常借条的书写方式,要件齐备,未曾涂改,其证据效力完全应该予以认定。

2、借条不是借贷协议,在主张权利人持有借条的情况下,无须像借款协议那样需要进一步证明借贷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在借贷纠纷中,借条是有利的证据,在上诉人已经提供借条原件作为证据后,无须再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是否发生”,相反,依据民事证据规则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借条虚假的证明责任。而被上诉人空口一说就能推卸责任,实属荒唐。依据一审法院的逻辑,即使上诉人满足了一审法院的这些举证责任,会不会要求上诉人继续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没有偿还借款也是说不定的。

3、被上诉人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与本案无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曾经是夫妻关系,既无须查明亦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认定、采信。上诉人一审时提交的借条属于书证,尽管被上诉人一审时口头提出过异议,却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借条的证据效力应该予以认定。

4、上诉人持有的借条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不要式合同,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上诉人持有借条原件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想不承担还款责任,必须证明已经还款。

5、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经常发生矛盾”,既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不合已经到了离婚的地步,被上诉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会给上诉人在空白纸上签名并按捺手印呢?被上诉人的一审时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情理,被上诉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6、一审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一个理由竟然是,“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借款人及日期均是原告书写,被告只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指印,并无在其他地方按捺指印”,没有法律规定借款人必须在“其他地方”按捺指印。

7、一审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原告与被告才离婚”,因此认为“是否发生借款应该由原告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这是错误的,第一,离婚时间的长短不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事实依据,第二,正因为他们离婚了,上诉人才要求被上诉人打借条,如果没有离婚,又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制,也就不需要写借条了。

8、由出借人书写借条由借款人签名确认的做法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很常见的一种民事行为,采用这种方式书写的借条的法律效力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借条,不是自书遗嘱,由谁书写借条内容,不是借条是否生效的法律要件。

9、一审判决的草率之处比比皆是,一审法院在已经不予认定上诉人要求偿还本金的的诉讼请求之后,因为“借条中亦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故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逾期利息2060.1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实,“利”从本“来”,“本”之不存,“利”从何来?何必费此笔墨画蛇添足地论证为什么不支持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呢?即使没有前面其他的荒唐可笑之处,单就这一点,这份判决也实在无法恭维。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此致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年5月7日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高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在上诉人书写了借条标题、借条正文及“借款人”三个字之后,被上诉人在借条上亲笔签名并签署时间。这一点,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说法完全一致。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对于借条形成的这个真实过程毫无异议,该借条反映了一个真实的借贷关系。该借条要件齐备、结构合理、布局正常、符合现实生活中借条的常规书写习惯,真实有效,依法应认定其作为一种债权凭证的证据效力。上诉人要想逃避偿还借款的义务,要么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要么证明上诉人已经自愿免除了其还款的义务,遑论其他!

二、关于被上诉人种种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1、在上诉人就本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被上诉人为混淆视听,通过伪造证据的非法手段,也向一审法院针对上诉人提起了案由同样是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上诉人及时依据证据规则的要求申请了司法鉴定,由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情了戳穿了被上诉人在该诉讼中的谎言。

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诉人在刚才的庭审调查过程中已经作为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新证据向法庭提交。即使被上诉人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心服口不服,鉴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及时申请重新鉴定,依法也只能推定被上诉人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2、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自己是有文化的人,不至于连一张借条也需要别人代笔,但被上诉人却不能解释,为什么在其伪造证据起诉上诉人的借贷纠纷中作为证据的那张借条,借条主文也是“代笔”。按照被上诉人的逻辑,上诉人就不应该提起另外那起案件的诉讼。

3、最能反映被上诉人缺乏起码诚信的是,被上诉人为了博取二审法官的同情,说离婚时上诉人将其扫地出门、净身出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离婚协议书附在卷宗中,上面明确载明了上诉人、被上诉人两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情况,代理人不予赘述,请合议庭明查。

4、被上诉人为博取同情,还口口声声说自己不懂法,故而没有依法及时申请文书鉴定,并后悔没有做测谎实验,好像吃了不懂法的亏一样,好像只要申请了文书鉴定、做了测谎实验会对其有帮助一样,被上诉人却忘记了一审判决书已经载明,一审时被上诉人已经聘请了专业的法律人士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我们只能这样认为,被上诉人的种种托词,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企图耗费时间、拖延时日。即使被上诉人因故失去了在法定的时限内申请司法鉴定的机会,在其已经聘请专业人士做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予以同情、姑息,相应的不利后果依法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1、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明确,足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帝王规则”,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要充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裁判手段制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方,保护诚实信用一方,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试图通过恶意抗辩拖延时日的人,绝不能在程序上为其提供丝毫的便利,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这也正是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传仓

2010年6月17日

案件回放:

高某某(男)与邱某某(女)原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后邱某某因经商困难向高某某借贷三万元,欠条由高某某书写,邱某某亲笔签名并书写借款日期予以确认。后经多次催要,邱某某拒不偿还借款,无奈高某某找他人代理此借贷纠纷一案,将邱某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败诉后高某某找到本人代理其上诉,二审依法改判,支持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为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借条、欠条等权利凭证最好要求债务人亲笔书写。


文章来源: 日照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律师: 袁玉强 [日照]
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电话:1506559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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